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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可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2023年5月28日  西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http://www.xnjdjfls.com/

  李信善律师,西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可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可不可以不承担担保

不可以。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二、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的,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1.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范围做了限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请求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权利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条一般是指基于特定债权人利益和人身信任所成立的债权。如转让的债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遵循法定形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将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实践中最好能够由债务人签收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以防发生纠纷。

3.从权利的转移。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债权一方取得从属于该债权的相关从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从权利常见的有抵押权、保证债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的受让人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可以据此向相关的抵押人、担保人等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关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

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四者的关系

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权利或者承担了台同义务,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改变合同主体,第三人仅仅是作为权利接受者或者义务的履行者,其法律地位应该是等同于债权合同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该四种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接受债权转让及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往往是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债务转让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往往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3.选择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应该慎重

综上所述,四者外观有许多的相似性,特别是应该区分清楚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如果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可以欣然接受,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债权转让后的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后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出现合同债务人履行不能,第三人不能够再向合同原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第三人利益损害。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知道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允许以及了解转让关系。并且债券的转让必须与受权人达成一致的意见才可进行以及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手续才可以真正达到转让关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大家可以来法律网进行咨询,我们会提供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您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