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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2023年5月13日  西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http://www.xnjdjfls.com/

 李信善律师,西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什ô是借款合同


  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û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Υ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Υ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ô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Υ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Υ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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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

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___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_____,产量________,利润________,税金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________年,自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厘____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失效。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立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信托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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